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稳市场促消费的支持保障作用,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使用政策,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购买非本行政区内自住住房,购房总价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须在购房时间满十二个月后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非本行政区内自住住房,购房总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账户余额核定倍数。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低于1万元(含)的,最高可贷30万元;缴存余额高于1万元的,余额核定倍数增加至30倍。
三、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由租转购。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近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四、提高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比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房龄未超过5年(含)且交易时间在近12个月内的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上浮1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