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10 15:06:38 浏览次数: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进行调整。市区提取标准由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各(县)市由7000元提高到9000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