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5名委员,2022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及2022年归集使用计划》、《2021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及2022年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设9个科室,7个管理部。从业人员95人,其中,在编64人,非在编3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125家,净减单位92家;新开户职工0.87万人,净减职工0.49万人;实缴单位2731家,实缴职工12.66万人,缴存额21.04亿元,分别同比下降3.26%、下降3.73%、增长10.39%。2022年末,缴存总额191.6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34%;缴存余额83.28亿元,同比增长10.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2022年,3.9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92亿元,同比下降6.8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1.41%,比上年减少11.36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108.3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5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3万笔7.8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9.47%、41.31%。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39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95万笔131.47亿元,贷款余额65.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02%、6.37%、0.7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8.91%,比上年末减少7.8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170笔6,039.30 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3,424.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3,695.45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8.12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5亿元,1年以上定期14.1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41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8.91%,比上年末减少7.8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25,447.86万元,同比增长5.66%。其中,存款利息4,587.0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0,838.34万元,其他22.4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2,287.24万元,同比增长9.47%。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024.8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62.17万元,其他0.1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3,160.62万元,同比增长2.33%。增值收益率1.66%,比上年减少0.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72.8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467.4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620.33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467.4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450.60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858.4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5,602.7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1,600.08万元,同比增长21.09%。其中,人员经费1,259.21万元,公用经费86.68万元,专项经费254.1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80.73万元,逾期率1.1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858.47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3.74%,国有企业占17.77%,城镇集体企业占3.96%,外商投资企业占0.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9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9%,灵活就业人员占0.01%,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9.77%,高收入占0.2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86%,国有企业占8.38%,城镇集体企业占3.68%,外商投资企业占0.7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6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灵活就业人员占0.2%;中、低收入占99.95%,高收入占0.05%。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0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1%,租赁住房占1.4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3.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65%,出境定居占0.18%,其他占2.4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76%,高收入占0.24%。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7.0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7.4%,比上年末减少3.4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04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51%,90-144(含)平方米占72.16%,144平方米以上占8.33%。购买新房占79.63%,购买二手房占14.22%,其他占6.1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9.8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1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4.07%,30岁-40岁(含)占42.02%,40岁-50岁(含)占17.93%,50岁以上占5.98%;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3.13%,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6.87%;中、低收入占99.57%,高收入占0.43%。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4%,比上年减少42.6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落实政策的主要工作做法。我市阶段性政策实施以来,我们简化办理业务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利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阶段性政策并进行了政策解读,方便单位职工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期间, 先后调研走访10家企业单位,发放调研问卷95份,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生产车间、召开座谈会与职工广泛交流,送政策上门,认真听取单位和职工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策走深走实。
2、发挥的作用和取得成效。2022年,我市承受多轮疫情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通过阶段性政策的实施,帮助企业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促进企业经营平稳运行;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有效减轻借款职工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缓解职工租房经济压力,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今年,我市共办理申请缓缴企业3家,职工129人,月缓缴12.3万元;不作贷款逾期处理2250笔,本金972万元,贷款余额3.9亿元;办理租房提取778笔,提取金额820万元。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2022年,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进行了调整。市区提取标准由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辖区(县)市由7000元提高到9000元。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2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内设机构9个科室,7个县(市)管理部;受委托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9家,新增1家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佳木斯分行。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2022年,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上限金额为15024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我省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下限金额为1610元。
当年,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存款1.5%、贷款五年期(含)以内2.75%,五年期(不含)以上3.25%执行,申请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2022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继续积极宣传相应政策落实,为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全面实现8项住房公积金线上“跨省通办”业务,切实满足缴存单位和职工异地办事需求;二是在手机公积金APP和支付宝等渠道增加购房、租房提取、还贷、提前退休等提取业务办理事项;三是实现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数据共享;四是实现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核验、遗体火化信息;五是增加贷款还款方式变更和期限变更功能。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按要求贯彻落实基础数据标准,以推动信息化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接入结算应用系统;接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和数据共享平台;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系统平台。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