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审批行政职权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职权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职责: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进行条件审核后,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四、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申请人按提取类别提交前置件,提取前置件由个人基础材料和各类别提取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基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人银行借记卡;3.夫妻双方共同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提取(4类)
(1)期(现)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2.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或不动产统一发票;3.契税完税证。
(2)二手房:1.契税完税证;2.房屋所有权证。
(3)动迁回迁房:1.回迁安置协议和回迁安置结算单;2.契税完税证。
(4)建造、翻建房:1.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房屋所有权证。
(三)销户提取(6类)
(1)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2年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2)伤残: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证明或(1—4)级伤残证或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3)离休、退休:出具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4)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具调转证明和异地户口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异地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5)出境定居:出具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
(6)死亡: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四)大病致贫提取
1.三甲医院病历;2.医生诊断;3.医疗专用结算发票;4.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六、表单:附后。
七、职权流程:附后。
八、职权流程传递单:附后。
九、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大病致贫提取业务3个工作日办结)。
十、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进行业务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科室负责人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若不符合提取条件,窗口工作人员退回申请材料,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大病致贫提取业务需要进行外业核实。4.符合提取条件的,科长负责人直接签批。大病致贫提取由外业调查人员将外业核实情况报主管主任,若情况不属实、不符合大病致贫提取条件,窗口工作人员退回申请材料,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若情况属实,主管主任签批。5.对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提交财务放款。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二、承办及监督科室:业务受理科:0454-8801000;投诉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0454-868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