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行政职权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职权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职责: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条件审核后,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四、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申请人按贷款类别提交前置件,贷款前置件由个人基础材料和各类别购房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基础材料
1.申请人及同户成员身份证;2.申请人工资卡;3.夫妻双方近三个月工资明细;4.婚姻状况证明;5.夫妻双方征信报告;6.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佳市贷款的需要提供机关或事业单位担保人、佳市(县)户口。
(二)购房材料(3类)
(1)期(现)房贷款:1.五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照;2.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或不动产统一发票。
(2)二手房贷款:1.更名后房屋所有权证;2.契税完税证。
(3)动迁回迁房贷款:1.契税完税证;2.房屋产权证照。
六、表单:附后。
七、职权流程:附后。
八、职权流程传递单:附后。
九、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扣除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时间)即时办结。
十、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将购房信息资料及申请人与配偶的个人信息资料录入扫描进系统;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 窗口审核人员核实申请人和配偶本人的真实身份,对购房资料和个人资料进行逐一审查,若不符合贷款条件,窗口审核人员退回申请材料,告知不予受理具体原因。如遇房产抵押物价值高于中心风险防范评估值,或抵押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外业人员将实地踏查抵押物价值是否符合抵押条件,如果抵押物价值偏高,将适当降低申请人可贷款额度。4.符合贷款条件,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人到银行驻公积金窗口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6.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7.中心取回借款人抵押权利证后,打印放款通知单,由财务结算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上签字并即时放款。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二、承办及监督科室:业务受理科:0454-8801000;风险管理科:0454-8801013;投诉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0454-8684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