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管理办法
2015-04-02 15: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更好地服务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在不改变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银行从其还款账户补扣的公积金还贷业务。
第三条 对冲还贷期间,委托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委托人信用情况单方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贷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的对象仅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七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对冲还贷时没有发生过贷款逾期情况;
(二)委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三)申请对冲还贷时,委托人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不低于每月公积金缴存额的12倍;
(四)借款人同意在对冲还贷资金不足时委托银行从其还款账户中补扣还款;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所需资料
第八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配偶共同办理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按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对冲还贷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
(二)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委托人信用、公积金账户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三)签定《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四)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按月对冲还贷方式、金额
第十条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一般为协议签订时委托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归还当月应还款本息。如果当月应还款本息大于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不足部分由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
第六章 对冲还贷协议变更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借款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冲还贷变更手续:
(一)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委托人;
(二)对冲还贷期间,委托人所在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因未及时通知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对冲还贷协议终止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应当提前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终止手续:
(一)借款人要求将“按月对冲还贷”方式变更为委托银行全额扣款方式的;
(二)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其他应由委托人提出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按月对冲还贷”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一)发生贷款逾期的;
(二)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6倍的;
(三)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四)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因故被冻结的;
(五)委托人工作单位变动、死亡、提前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对冲还贷”协议情行的。
第十四条 “按月对冲还贷”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被公积金中心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后再次符合“按月对冲还贷”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借款人、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账户上保留足够数量的还贷资金,避免因委托人单位公积金缴存或摊帐不及时造成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导致按月对冲还贷失败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应继续按《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由银行按月扣还贷款。
第十七条 在《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和借款人。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按月对冲还贷的,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